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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04期 AI主体及生成物版权性问题研究

编辑: 发布时间:2024-09-12 点击:

赵洪程;

对AI主体及生成物可版权性的研究可归纳为主体性问题和客体性问题。在主体性问题上,AI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,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,也不具备著作权法上的可激励性。AI使用者或设计者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。在客体性问题上,从人机协作关系考察,AI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要件。AI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智力在AI生成过程中得到延伸,据此,AI生成物满足智力成果要件。对AI生成物版权的配置应考量AI设计者和使用者、AI产业发展与传统著作权市场保护这两对利益关系。当设计者与使用者存在版权归属约定时应依约配置版权利益,不存在约定时应将版权利益配置给AI使用者。为平衡AI产业与传统著作权市场的利益,应类推法定许可制度,增设AI产业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,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解决著作权市场对AI产业的许可、费用收取、许可费分配以及统一进行诉讼活动等问题。

2024年04期 v.23;No.134 42-50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264K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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